送达公告

当事人:张冬帅、黄新兵、张震、李笑怡、薛冰冰

时间:2018-10-19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476

张冬帅、黄新兵、张震、李笑怡、薛冰冰:本院受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冬帅、黄新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和2016年8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0.86 ‰计付;2016年8月19日后按月利率16.29‰计付);2、判令被告平顶山市航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震、李笑怡、薛冰冰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鲁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15版

刊登日期:2018-10-19

上传日期:2018-10-19

下载打印本公告

(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