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明旭廷

时间:2018-10-19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432

明旭廷:本院受理原告刘元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503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明旭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元芳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15版

刊登日期:2018-10-19

上传日期: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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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