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常金良

时间:2018-12-18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405

常金良:本院执行的霍天尚与常金良、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豫0822执13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常金良所有的位于博爱县许良镇西中道村八组南地路东第三排第三家的五间宅基地上的地梁,查封期限为三年。经焦作市源平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焦价事认字(2018)234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常金良五间宅基地上的地梁价格为45000元,本院作出(2016)豫0822执131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拍卖常金良所有的位于博爱县许良镇西中道村八组南地路东第三排第三家的五间宅基地上的地梁,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博爱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13版

刊登日期:2018-12-18

上传日期: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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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