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张庆华

时间:2020-07-06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423

张庆华:本院受理原告丁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726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丁玲与被告你离婚。二、婚生子张启林由原告丁玲直接抚养,被告你自2020年7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315.91元,至婚生子张启林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刊登版面:15

刊登日期:2020-07-06

上传日期: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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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