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传票

当事人:夏治府、张培珍

时间:2020-09-30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274

夏治府、张培珍:本院受理原告汪金明与被告夏治府、张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1.原告汪金明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在潢川县人民法院传流店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潢川县人民法院公告

刊登版面:16

刊登日期:2020-09-30

上传日期: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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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