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吴建军

时间:2021-10-18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492

吴建军:本院根据(2017)焦众证执字第50号受理了赵清梅与吴建军、杨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吴建军所有的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3号院矿山东院14号楼2单元1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执行局708办公室领取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及评估拍卖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选择评估机构日期为公告届满后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届时请派员持有效手续到本院办公楼309室参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参加选择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评估资料、对评估物进行勘验、对评估意见稿的异议等),并视为认可最终评估意见。评估程序结束后,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13

刊登日期:2021-10-18

上传日期: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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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