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王同凯、韩麦香

时间:2024-04-16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2151

王同凯、韩麦香:本院根据(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焦作盈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同凯、韩麦香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王同凯、韩麦香名下位于武陟县朝阳三街中段北侧兰花园小区9号楼中单元2层北户、6号楼1层621号已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执行局708办公室领取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选择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评估资料、对评估物进行勘验、对评估意见稿的异议及评估拍卖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选择评估机构日期为公告届满后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届时请派人员持有效手续到本院办公楼309室参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视为认可最终评估意见。评估程序结束后,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刊登版面:14

刊登日期:2024-04-09

上传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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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