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史爱叶

时间:2024-04-16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2627

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史爱叶:本院受理原告王建非诉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史爱叶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3)豫0403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刊登版面:14

刊登日期:2024-04-09

上传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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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