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郭东方、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石欣、郭建民、孙艳、郭灵芝、郭冠男

时间:2024-04-16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2159

郭东方、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石欣、郭建民、孙艳、郭灵芝、郭冠男:本院受理鲁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423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郭东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鲁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999999元及利息(以2999999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7.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石欣、马快年、郭建民、刘马赛、曹石见、马喜川、孙艳、郭灵芝、郭冠男对上述款项中的2824120元及利息(以2824120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马喜彬、郭浴晖对上述款项2824120元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鲁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刊登版面:14

刊登日期:2024-04-09

上传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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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