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传票

当事人:罗帅强、谢巧红

时间:2024-04-16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1378

罗帅强、谢巧红: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25民初1031号案件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等共计100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郏县人民法院公告

刊登版面:14

刊登日期:2024-04-11

上传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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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