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张丽卿、王乐伟、张新强

时间:2018-06-22 来源:河南法制报 浏览量:420

张丽卿、王乐伟、张新强:本院受理的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张丽卿、王乐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426.2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截至2017年12月25日所欠罚息52571.79元(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7%计算罚息);二、判令第三被告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第一、第二被告应当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002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15版

刊登日期:2018-06-22

上传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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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样报已直接寄承办法官)